(2016)赣0103民初3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康秋珍、周莹、周浩、周琪、周芹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旺、熊忠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969号之一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对原告康秋珍、周莹、周浩、周琪、周芹诉被告刘行旺、熊忠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裁定如下:第六页中第二十二行“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康秋珍、周莹、周浩、周琪、周芹承担2950元;由被告刘行旺承担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更正为“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小计7820元,由原告康秋珍、周莹、周浩、周琪、周芹承担3450元;由被告刘行旺承担43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审 判 长 邓文辉人民陪审员 李孜靖人民陪审员 孙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辉速 录 员 邹 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