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飞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29号移送机关: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高飞,汉族,男,1994年1月24日生,现因盗窃罪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7)晋1082执129号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移送执行的高飞盗窃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晋1082刑初97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高飞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