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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飞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29号移送机关: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高飞,汉族,男,1994年1月24日生,现因盗窃罪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7)晋1082执129号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移送执行的高飞盗窃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晋1082刑初97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高飞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