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4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爱玲与王运喜、刘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玲,王运喜,刘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4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爱玲。被执行人王运喜。被执行人刘改香。本院在执行李爱玲与王运喜、刘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王运喜、刘改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运喜、刘改香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运喜在银行的存款1811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改香在银行的存款17118.6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连鹏审 判 员 刘 炳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