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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黔2730执260号黄孝辉、张汉平申请执行杨明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孝辉,张汉平,杨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0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黄孝辉,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原住重庆市城口县,现住织金县。申请执行人张汉平,男1971年8月19日生,重庆市城口县人,原住重庆市城口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宗婷,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1611242861。被执行人杨明超,男,1970年6月3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孝辉、张汉平与被执行人杨明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一、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杨明超欠申请执行人黄孝辉、张汉平80000元,被执行人杨明超已支付29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付30000元,余款余款47100元,我自2017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3000元至付清时止。二、本案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杨明超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顺红审判员  刘定琴审判员  陈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汉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