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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扬州洪益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建湖广厦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夏凡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洪益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建湖广厦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夏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426号原告扬州洪益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司徒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郑皆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广厦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夏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凡,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洪益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广厦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夏凡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洪益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洪益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扬州洪益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王中秋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洪爱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