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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建兴、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兴,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执异51号异议人:赵建兴,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军,徐州市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星文,该公司总经理。异议人赵建兴对本院(2016)苏0311执1666号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异议人赵建兴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赵建兴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赵建兴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关林审判员  杨瑞审判员  王蒙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