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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玉周、杨育秀申请执行徐仁贵、首弟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周,杨育秀,徐仁贵,首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玉周,男,生于1956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育秀,女,生于1958年3月29日,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仁贵,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日,四川省仪陇县人。被执行人首弟兰,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证券进行了现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已经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本金6430元,诉讼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