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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涛与唐士云、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唐士云,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891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生,农民,住前郭县。被告:唐士云,女,43岁,蒙古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徐臣,男,48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处借款36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还款日期2013年12月份,月利2分。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3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