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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琪与刘永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棋,刘永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65号原告:杨棋,女,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赵风涛,男,1982年3月11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永琦,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杨棋与被告刘永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依据杨棋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刘永琦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刘永琦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杨棋亦不能补充提供刘永琦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刘永琦现住址不明,杨棋又不能提供刘永琦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杨棋起诉刘永琦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棋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杨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