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郑雪兵、陈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72号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主要负责人:叶向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雪兵,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建华,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郑雪兵、陈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黄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