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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刚、杨文忠借款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刚,杨文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特45号申请人:徐刚,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高新区长虹北路*号万达广场**栋*单元***层*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4********。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女,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襄阳市襄阳区程河镇邓岗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7********。系徐刚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立案,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庭审,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人:杨文忠,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3********。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刚、杨文忠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刚、杨文忠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截止2014年1月24日,杨文忠尚欠徐刚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6万元,合计56万元。杨文忠自愿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还利息2万元;2018年10月31日前还本金1万元,利息4万元,共计5万元;2019年10月31日前还本金10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还本金10万元,2021年10月31日前还本金15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还本金14万元。二、杨文忠如能按约定还清所有借款,徐刚自愿放弃2016年1月25日后的利息。杨文忠如未能按照上述任一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徐刚有权就所有未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杨文忠以当期所欠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向徐刚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三、还款方式双方自行约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刚、杨文忠于2017年3月6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玮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