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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亚伟与被执行人焦玉平、张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亚伟,焦玉平,张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713号申请执行人焦亚伟,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焦玉平,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张振武,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焦亚伟与被执行人焦玉平、张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焦玉平、焦亚伟于本判决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亚伟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振武的银行账��进行扣划,现已执行到位金额106000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焦玉平、张振武无土地,无车辆、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鹏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