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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慧玲、张佩华、高延辉、王建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慧玲,张佩华,高延辉,王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慧玲,女,1980年0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佩华,女,1991年0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延辉,女,1968年08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喜,男,1982年04月15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慧玲、张佩华、高延辉、王建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慧玲、张佩华、高延辉、王建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慧玲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佩华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延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建喜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