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焱与被执行人张忠明、肖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焱,张忠明,肖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257号申请人刘焱,女,1973年11月12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张忠明,男,1982年3月4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肖影,女,1983年6月22日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2016)辽0204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忠明、肖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忠明、肖影银行存款19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邹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