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超德与严进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超德,严进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郭超德,男,汉族,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郭万荣,男,汉族,永昌县人。系申请执行人郭超德之父。被执行人:严进仁,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超德与被执行人严进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超德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郭超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