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项庭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211号之一被执行人:项庭兴,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关于被执行人项庭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以项庭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发还各被害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和财产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1、本院另案刘斌集资诈骗案件中,被执行人项庭兴分得执行款二次,第一次分得1578105元,第二次分得512910元。2、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项庭兴及案外人吴箐的坐落于建阳市童游街道嘉禾南路818号(鹏宇佳苑)1幢7层3702房的房屋,得款455000元,已处分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311324.70元,评估费2000元,余款141675.30元。3、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项庭兴妻子吴箐的雷克萨斯闽D×××××小轿车,得款224000元,已处分给抵押权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210918.68元,评估费2200元,余款10881.32元。4、本院另案划拨了被执行人项庭兴以其妻吴箐名义存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08790元。5、本院另案提取了被执行人项庭兴住房公积金收入18802.35元。以上共计2371163.97元,本次参与分配的标的为103783000元,分配比例为2.28473%。已按比例处分给57个受害人(详见分配方案)。处分完以上款项后发现被执行人项庭兴在银行还有存款,便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并划拨了存款9642.77元。现除发现被执行人项庭兴及案外人吴菁共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镇西市街西街26号楼6层房屋,面积59.36平方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2012)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刑和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2)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刑和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