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国源与邓锦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源,邓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何国源,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邓锦财,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何国源与被执行人邓锦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番桥民案〔90〕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向房管、车管和多家银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嘉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