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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继森与徐小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森,徐小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159号原告:李继森。被告:徐小谋。原告李继森与被告徐小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继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继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继森负担100元,其余免交。审判员  段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