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继森与徐小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森,徐小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159号原告:李继森。被告:徐小谋。原告李继森与被告徐小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继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继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继森负担100元,其余免交。审判员 段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