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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河北洛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旺苍白水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洛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旺苍白水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催2号申请人:河北洛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财库国际商务楼28楼。组织机构代码:32980066-0。法定代表人:魏志勇,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旺苍白水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白水镇静乐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7333982715。法定代表人:杨兴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北洛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申报权利。申报人旺苍白水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30元,由申请人河北洛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