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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富山与忽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富山,忽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002民初2716号原告:吕富山,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庆,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忽国安,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原告吕富山诉被告忽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富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富山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其中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为76万元,从2017年4月1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系邻居关系。2014年2月初,被告以承包建筑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承诺所借款项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据。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但被告一直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忽国安于2017年6月6日前归还原告吕富山100万元及利息76万元,共计176万元。如逾期未归还,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向原告吕富山支付逾期利息;二、原告吕富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事再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由原告吕富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盛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