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伟娟与赵友仁、杨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娟,赵友仁,杨秋连,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760号原告:沈伟娟,女,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亚、许允杰(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友仁,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被告:杨秋连,女,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被告: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住商丘市虞城县工业区至信一路。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告沈伟娟与被告赵友仁、被告杨秋连、被告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沈伟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伟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雨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