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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伟娟与赵友仁、杨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娟,赵友仁,杨秋连,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760号原告:沈伟娟,女,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亚、许允杰(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友仁,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被告:杨秋连,女,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被告: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住商丘市虞城县工业区至信一路。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告沈伟娟与被告赵友仁、被告杨秋连、被告商丘市恒源工量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沈伟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伟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雨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