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兴建与方城县三道河页岩砖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建,方城县三道河页岩砖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454号原告:周兴建,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方城县三道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金武原告周兴建与被告方城县三道河页岩砖厂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兴建诉状中写明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兴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周兴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泽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