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王保坤、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王保坤,谢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91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1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720579。负责人:张德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坤,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谢芳,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王保坤、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