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只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只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28号申请人:XX,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强,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只达,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只达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XX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只达1101777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只达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