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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惠玲、林聪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林惠玲,林聪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0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58。主要负责人:孙国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悦悦,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员工。被告:林惠玲(LIN,HUILING),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聪炎(LAM,CHUNGYIM),男,1977年9月9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惠玲、林聪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欲进行庭外调解,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