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惠玲、林聪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林惠玲,林聪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0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58。主要负责人:孙国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悦悦,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员工。被告:林惠玲(LIN,HUILING),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聪炎(LAM,CHUNGYIM),男,1977年9月9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惠玲、林聪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欲进行庭外调解,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