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8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白春艳与上海莱阁利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艳,上海莱阁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8875号原告:白春艳,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上海莱阁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三幢楼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何钦辉。原告白春艳与被告上海莱阁利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白春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春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 罡二〇一七年��月二日书记员 顾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