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戚传、戚西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传,戚西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传等,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西论,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戚传等因与被上诉人戚西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戚传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戚传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戚传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玉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