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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魏亲付申请执行付长金、陈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亲付,付长金,陈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魏亲付,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付长金,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陈艳艳,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魏亲付申请执行付长金、陈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亲付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魏亲付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魏亲付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