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魏亲付申请执行付长金、陈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亲付,付长金,陈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魏亲付,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付长金,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陈艳艳,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魏亲付申请执行付长金、陈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亲付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魏亲付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魏亲付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