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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清前与谢金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清前,谢金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830号原告:苏清前,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韶云,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金刚,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苏清前与被告谢金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苏清前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清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清前负担。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依婷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