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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笑口常开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笑口常开南杂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15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耒阳市笑口常开南杂店经营者:邓秋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琳燕,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笑口常开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耒阳市笑口常开南杂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柏岳审 判 员  雷 玲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宋耀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