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潘洪江诉李宗仁、徐春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江,李宗仁,徐春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680号原告:潘洪江,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纪检委干部,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李宗仁,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徐春燕,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原告潘洪江诉被告李宗仁、徐春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张万琴审判员 代立文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