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执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雅丽、福建海蓝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雅丽,福建海蓝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雅丽,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福建海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温郊乡桐坑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4446-0。法定代表人:吴晓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雅丽与福建海蓝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信息,无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吴雅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跃迅审判员 刘华林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