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剑科与潘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剑科,潘国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02民初1864号原告:蔡剑科,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潘国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蔡剑科与被告潘国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剑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1500元,并从2015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443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1500元,原告便支付现金115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写下《借条》,《借条》写明:被告向原告借到现金11500元(大写:壹万壹仟伍佰元整);日期为2015.6.12;借款人:潘国强。当日,被告口头答应原告在2015年8月前还款完毕。但是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归还任何欠款。原告也向被告催讨多次,但是被告仍然没有还款。因此,原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潘国强确认欠原告蔡剑科合伙分割款11500元及欠款利息2000元,合共13500元,当庭即时偿还6000元,余款7500元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二、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潘国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