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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朝国与雷志山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国,雷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陈朝国,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6日,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雷志山,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8日,住天全县。关于陈朝国与雷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825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朝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雷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45563.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通过银行、房产、国土、矿产、工商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彦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