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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谢领章危险驾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领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领章,男,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湟中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湟中县看守所。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领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青01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领章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谢领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领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期间,上诉人谢领章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核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领章撤回上诉。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勇审判员李俐审判员赵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牟                     燕附:二审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