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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牛红梅申请执行王喜海 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红梅,王喜海,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牛红梅被执行人王喜海被执行人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牛红梅与王喜海、通辽市鑫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内。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陈 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