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仁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仁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232号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66400648。住所地永安市永星小区*幢*层。法定代表人:曾齐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明,男,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吴仁火,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仁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吴仁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吴仁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钭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