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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仇卫军、章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卫军,章伟,楼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仇卫军,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伟,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可杰,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楼巧云,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上诉人仇卫军因与被上诉人章伟、原审被告楼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仇卫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人仇卫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仇卫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820元,减半收取42910元,由上诉人仇卫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曙炜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汤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