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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古交市马兰胖胖粮油店与古交市马兰镇十字岩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马兰胖胖粮油店,古交市马兰镇十字岩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423号原告:古交市马兰胖胖粮油店,住所地古交市马兰菜市场063号。负责人:杨建民。被告:古交市马兰镇十字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十字岩村。负责人:周俊盘,村委会主任。案由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8月12日被告古交市马兰镇十字岩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古交市马兰胖胖粮油店购买大米、白面、莜面、小米、色拉油487份,每份价格320元,总价155840元,当时约定古交市马兰镇十字岩村村民凭村委会发放的粮油卡到原告古交市马兰胖胖粮油店里领取粮油,在村民领取粮油完毕后,于2017年1月4日由靳爱忠代表古交市马兰镇十字岩村委会与原告古交市马兰胖胖粮油店进行结算并书写欠条一张。2017年5月4日原告古交市马兰胖胖粮油店将被告古交市马兰镇十字岩村民委员会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古交市马兰镇十字岩村民委员会归还原告货款155840元及违约金779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古交市马兰镇十字岩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古交市马兰胖胖粮油店155840元,该款项付清后此事做最终处理。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被告古交市马兰镇十字岩村民委员会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任光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