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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庞某与孙某、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孙某,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417号原告:庞某,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内蒙古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原告庞某诉被告孙某、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秀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