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403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03民初337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潘一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潘一矿综采一区书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同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