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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403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03民初337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潘一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潘一矿综采一区书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同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