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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向魁与朱兰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魁,朱兰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004号原告:陈向魁,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兰宝,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烈山区煤干电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魁与被告朱兰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魁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向魁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陈向魁负担。审判员  蒋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