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巨野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言龙、王丰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王言龙,王丰敬,王建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485号原告:巨野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巨野县万丰镇苏集村。机构代码:06436908-5。法定代表人:关全胜,系该社总经理。被告:王言龙,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丰敬,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建存,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言龙、王丰敬、王建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