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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巨野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言龙、王丰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王言龙,王丰敬,王建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485号原告:巨野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巨野县万丰镇苏集村。机构代码:06436908-5。法定代表人:关全胜,系该社总经理。被告:王言龙,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丰敬,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建存,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言龙、王丰敬、王建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