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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婷申请认定宋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婷,宋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特17号申请人:李婷,女,汉族,1983年1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晓鹏,系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宋伟,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生。申请人李婷与被申请人宋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申请人李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有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婷撤回申请。审判员  蒋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