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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林承哲、赵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林承哲,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林承哲,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被执行人:赵杰,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承哲、赵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查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7)鄂0191执14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承哲开立于中国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部00000615870476381CNY0账户的冻结;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承哲、赵杰银行存款人民币4619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