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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开原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原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开原市。法定代表人:贝世东,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开原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谭宝和,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开原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目前该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亚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