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6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林鑫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汤海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林鑫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汤海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林鑫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7752217X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金家漕村。法定代表人:林洪,经理。被执行人:汤海苗,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绍兴县。本院在执行宁波市林鑫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汤海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海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林鑫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款576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