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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20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田广明,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柏林镇刑家庄村37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204204357。被申请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国,经理。住所地:平邑县温水镇南林村。解除保全申请人田广明与被申请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地上附属物予以保全50万元,本院作出(2015)平立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保全同时查封了申请人田广明提供的担保房产。现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其提供的担保房产一处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田广明提供的担保房产,即郭凤所有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房权证号为:平房权证2011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康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