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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漯河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党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290号原告漯河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源汇区漯舞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潘德才,经理。被告王党伟,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漯河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党伟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其他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漯河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6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炳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