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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钱某1与钱某2、钱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钱某2,钱某3,钱某4,钱某5,钱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551号原告:钱某1,男,193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宇,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2,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青,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3,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钱某4,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钱某5,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钱某6,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青,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某1与被告钱某2、钱某3、钱某4、钱某5、钱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钱某1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1撤回对被告钱某2、钱某3、钱某4、钱某5、钱某6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钱某1负担。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军 来自: